建议增加删除实名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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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目前我知道的能删除个人实名信息的方法是把一整个号都干掉
但目前论坛对账号删除做出了一些限制,理论上和法律有所冲突,如果需要更换实名主体也显得不方便( -
补充(剩余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
个人撤回同意的场景,本站目前提供账号删除功能,取消认证的功能目前正在开发当中。